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件的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这里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如果该职务作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者有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单位的那么作者将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享有。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且在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够许可其他个人、单位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主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和受让者两种。
(1)著作权人。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是指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依法取得著作权资格的创作、开发者。
(2)受让者。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而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法在认定著作权人时,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的,而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不属于创作的范围,不被确认为著作权人。如果在创作的过程中有多人参与,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将由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合作的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能够在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情况下行使。
如果遇到作者不明的情况,那么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直到作者身份明确。
如果作品是委托创作的话,著作权的归属应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著作权仍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 5种权利
(1)发表权: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授他人改作品的利。
(4)保护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的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服务器托管网的。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月31 日),若50年 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间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刊登或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幕、绘画、摄影及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由于计算机软件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在具体实施时,首先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条文规定,若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没有规定适用条文的情况下,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执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而在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根据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并且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光盘、硬盘和软盘)。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只是针对计算机软件和文档,并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并且著作权人还需在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著作权人确定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开发可以分为合作开发、职务开发和委托开发三种形式。
(1)合作开发。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发者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若无合同,则共享著作权。若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那么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可以在不破坏整体著作权的基础上行使
(2)职务开发。如开发者在单位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符合以下条件则软件著作权应归单位或组织所有。
-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 开发出的软件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 使用了单服务器托管网位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3)委托开发。如果是接受他人委托而进行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另外,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若未明确规定,其著作权应归任务接受方所有。
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9类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修改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和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的 50年(第 50年的12 月 31日)。对合作开发的,则最后死忘的作者为准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 50年(发表后第50 年的12月31)若50 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后,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计算机、PDA 等信息设备)。
(2)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3)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和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招投标法
作为系统架构设计师,需要掌握招标投标的流程,以及熟悉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招标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因此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金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的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与招标公告相同。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投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则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评标
本节主要介绍开标、评标、中标和分包的规定与流程
1.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低:但是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分包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条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责任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且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1~3 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并没收收受的财物,还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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